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二四七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玖拾捌萬貳仟叁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貳仟柒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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