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二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五十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 楊興盛 、甲○○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盈吉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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