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947號
原 告 李東欣
被 告 第一家庭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木盛
訴訟代理人 何士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947號
原 告 李東欣
被 告 第一家庭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木盛
訴訟代理人 何士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