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87號
原   告  賴松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請求給付退職金利息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肆萬伍仟叁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
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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