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87號
原 告 賴松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請求給付退職金利息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肆萬伍仟叁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
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