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04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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