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丁○○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5年度金重訴字第20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