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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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 王世強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爰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並須提出完整清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二、聲請人應提出證明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勞健保費、房屋租金等)之繳款單、繳費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或租金繳納證明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