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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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素卿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敬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素卿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分180期、0利率、每期還款新臺幣(下同)1,496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年老體弱而無業,每月靠慈濟補助款及資源回收維生,又因聲請人之子 吳思賢 在監服刑,聲請人尚須扶養孫子 吳承志 (民國00年生),償還上述款項後將難以維持生活,故無法履行該方案,經調解不成立(本院104年度消債調字第14號)。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機車行照影本、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聲請人之診斷證明書、手術同意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全戶戶籍謄本、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吳思賢在監執行證明書、吳承志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多重障礙)及診斷證明書、健保費及水電費繳費單據、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救助金信封影本、存摺影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復由本院調取104年度消債調字第14號卷宗核閱無誤。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祿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4月25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