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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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邱劉嫌 即 邱淑文 之繼承人
邱榮欽 即邱淑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