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項: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2,600元(坐落高
雄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30平方公尺之未保存
登記二層樓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12,60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
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112,6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積
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64,000元,以上合計為176,600元(11
2,600+64,000=176,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
告僅繳納1,220元,尚欠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