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東海大學實習農牧廠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東海大學實習農牧廠等間收取扣押款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之原因事實,並備繕本1份。
  另提出被告東海大學實習農牧廠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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