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東海大學實習農牧廠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東海大學實習農牧廠等間收取扣押款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具狀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之原因事實,並備繕本1份。
另提出被告東海大學實習農牧廠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