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89號
抗告人即原告   乙○○
被抗告人即被告  聖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29日本院第1審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
等同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
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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