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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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3
9,4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9,1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8,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