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6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6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六四三一號
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乙○○住居於台北縣八里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五百十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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