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六號
聲請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春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