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被,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四公克,係屬違禁物,尚未處理,爰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四公克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一六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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