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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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甲○○
乙○○丁○○丙○○右當事人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戊○○(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