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96號
原   告 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與被告乙○、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甲○○、丙○○等3人
最近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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