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96號
原 告 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與被告乙○、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甲○○、丙○○等3人
最近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