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5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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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冠華 原名陳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5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24日上午9時4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31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應收
帳務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
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