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倉安
       蔡禮臣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三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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