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11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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