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61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上午9時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