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5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洪右恩 即 林右 恩債務人 林忠龍 債務人 洪迦思 即 洪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右恩即 林右恩 前就讀致用高中時,邀同債
務人林忠龍、洪迦思即洪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53,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基本放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洪右恩即林右恩自民國102年11月15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8,75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忠龍、洪迦思即洪明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35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3│││13758│右恩即林右│0月15日起││6│││元│恩、洪迦思│││││││即洪明珠││││├──┼───┼─────┼──────┼──────┼───────┤│002│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3│││28000│右恩即林右│0月15日起││6│││元│恩、洪迦思│││││││即洪明珠││││├──┼───┼─────┼──────┼──────┼───────┤│003│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3│││28000│右恩即林右│0月15日起││6│││元│恩、洪迦思│││││││即洪明珠││││├──┼───┼─────┼──────┼──────┼───────┤│004│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3│││23000│右恩即林右│0月15日起││6│││元│恩、洪迦思│││││││即洪明珠││││├──┼───┼─────┼──────┼──────┼───────┤│005│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3│││23000│右恩即林右│0月15日起││6│││元│恩、洪迦思│││││││即洪明珠││││├──┼───┼─────┼──────┼──────┼───────┤│006│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3│││23000│右恩即林右│0月15日起││6│││元│恩、洪迦思│││││││即洪明珠││││└──┴───┴─────┴──────┴──────┴───────┘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3758│右恩即林右│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恩、洪迦思│││百分之10,逾期││││即洪明珠│││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8000│右恩即林右│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恩、洪迦思│││百分之10,逾期││││即洪明珠│││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3│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8000│右恩即林右│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恩、洪迦思│││百分之10,逾期││││即洪明珠│││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4│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3000│右恩即林右│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恩、洪迦思│││百分之10,逾期││││即洪明珠│││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5│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3000│右恩即林右│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恩、洪迦思│││百分之10,逾期││││即洪明珠│││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6│新臺幣│林忠龍、洪│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3000│右恩即林右│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恩、洪迦思│││百分之10,逾期││││即洪明珠│││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