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2號聲請人 林尚毅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裁定債務人自102年10月14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依本院102年12月9日更正並已確定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7位,債權總額為2,151,482元,其中本金金額為2,127,489元。債務人於103年6月4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即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0,000元,總計清償720,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2,151,482元之百分之33.47,經本院於103年6月4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就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陳述意見。表決結果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3年6月11日、同年月10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卻遲至103年6月25日仍未為確答,債權人 黃文靖 於103年6月10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然其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文書遲至同年月23日始到院,有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
因此,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共4位,代表之債權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百分之89.95,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在卷足憑。
三、雖債權人以債務人既與母親同住,其共同居住費用應由母親共同分攤;清償成數不足等理由,具狀表示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惟查:
1.債務人母親林○芳現年48歲,據債務人具狀陳稱,母親因長期有高血壓,且左耳又有重聽,所以無法太過勞累,加上目前年齡找尋工作並不容易,並非不願外出工作等語,有債務人103年5月23日陳報狀附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2號卷(下稱更生執行卷)第134頁供參。又債務人母親於本院司法事務官103年6月4日詢問時到場說明:「因為我的手曾經出過車禍,我也去找過工作,可是因為手的運用沒有以前那麼好,像我去應徵過洗碗的工作,因為右手不是很靈活,會打破碗,所以人家就叫我不用來了。…我目前是做家庭代工,每個月收入差不多五六千元。」(見103年6月4日詢問筆錄,附更生執行卷第147頁)復查林○芳確無工作所得資料,亦無可得變價以獲得生活費用之財產,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更生執行卷第139頁為憑,且其扶養義務人僅債務人一人,雖因從事家庭代工之收入不足自立,然因兩人共同居住,由債務人負擔房租費用,其餘諸如個人飲食與交通費、個人需負擔之水電瓦斯費、個人健保費等必要生活費用,均由其自行負擔,已設法於可維持基本生活之範圍內,盡可能降低債務人之扶養支出,尚稱合理。況債務人雖負擔兩人共同居住之房租費用,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列支16,216元,扣除非用於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用1,716元,所餘14,500元始為包含房租費用之生活費用總額,與新北市政府103年度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2,439元相差無多,可認債務人亦已甚撙節開支。
2.按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係以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考量,與債務人之欠債原因、還款成數無涉,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有違立法意旨,並無理由。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核屬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應予認可。惟為使債務人養成合理消費觀念,勉力履行更生方案,本院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債務人林尚毅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2.總清償比例:33.47%││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期,││每期清償10,000元,合計6年72期。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總清償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分配金額│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18,326│225│221│││行股份有限公司││││├──┼───────┼─────┼──────┼──────┤│2│台灣新光商業銀│40,584│564│540│││行股份有限公司││││├──┼───────┼─────┼──────┼──────┤│3│花旗(台灣)商業│22,209│308│34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萬泰商業銀行股│42,983│597│596│││份有限公司││││├──┼───────┼─────┼──────┼──────┤│5│黃文靖│577,341│8,019│7,992│├──┼───────┼─────┼──────┼──────┤│6│滙誠第二資產管│7,507│104│123│││理股份有限公司││││├──┼───────┼─────┼──────┼──────┤│7│遠東國際商業銀│11,050│153│187│││行股份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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