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瑞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