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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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00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庭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庭慶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其行為妨害兵役動員召集之迅速性與確實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