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6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奇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腸雙拼便當貳個及博客Q肉丁原味德國香腸壹個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