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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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95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覃政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覃政國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