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1所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洪年慶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0日│95年12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營毒偵字第421號│年度毒偵字第96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61號│96年度訴字第295號││事實審│││││├───┼────────────┼────────────┤││判決│96年1月25日│96年5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61號│96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判決確│96年3月16日│96年6月2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業經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有期徒刑4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度聲減字第2398號裁定減為│││褫奪公權期間│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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