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
1、2、3、4所載之刑,與附表所列編號5、6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5、
6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第
8條第3項,刑法第51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罪│施用二級毒品罪│施用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1年4月14日│91年4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92年4月22日││││94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635號│度毒偵字第635號│度毒偵字第63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915號│92年度訴字第915號│92年度訴字第915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7月30日│93年7月30日│93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915號│92年度訴字第915號│92年度訴字第915號││決├────┼─────────────┼─────────────┼─────────────┤││確定日期│93年9月10日│93年9月10日│93年9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期及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備註││└───────┴─────────────────────────────────────────┘┌───────┬─────────────┬─────────────┬─────────────┐│編號│4│5│6│├───────┼─────────────┼─────────────┼─────────────┤│罪名│施用二級毒品罪│販賣一級毒品罪│販賣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4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2年2月19日│92年4月21日│92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635號│度偵字第8627號│度偵字第862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915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187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187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7月30日│94年3月31日│94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915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決├────┼─────────────┼─────────────┼─────────────┤││確定日期│93年9月10日│94年6月3日│94年6月3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應減刑│不應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2月││││期及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備註│編號1、2、3、4、5、6之罪原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