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祭祀公業 陳白 法定代理人 陳棟樑 被告 徐華全
陳敏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4,49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2人占用系爭3筆土地面積之價額(計算式:
占用總面積472.07平方公尺×7,000元/平方公尺《系爭3筆土地之公告現值》=3,304,49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按。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