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茂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建中陳泱辰陳秀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及其數量欄是否僅對陳建中請求?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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