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351號抗告人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萬全 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賴義明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執聲字第6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賴義明(下逕稱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4632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原分配表),經相對人對伊及其他執行債權人以原約定利息過高等為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相對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而告確定(下就該判決稱系爭確定判決)。原執行法院僅得依系爭確定判決結果對原分配表之金額實行分配,而不得以原分配表有錯誤為由,依職權改定分配表。詎原法院竟於101年7月19日重新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將原分配表表2編號第32分配與伊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058萬2,747元全數予以剔除,改分配與其他執行債權人,並重訂於101年8月29日實施分配。伊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101年度執事聲字第67號裁定以異議無理由駁回伊之異議,實屬違法,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並撤銷系爭分配表等情。
二、經查:原執行法院就系爭執行事件,先後於100年6月29日、101年7月19日製作原分配表及系爭分配表,有原執行法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26頁、第27-36頁)。而抗告人於101年8月13日對系爭分配表聲明異議,經原法院於101年9月5日裁定駁回,亦有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狀、原法院101年度執事聲字第67號裁定附卷可參(原法院卷第6-8頁、第10-11頁)。惟原執行法院另於101年9月20日依職權改定分配表(見本院卷第37-46頁),故系爭分配表已因此而失其效力,則抗告人以原執行法院不應依職權改定系爭分配表為由,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爭分配表,即已無權利保護之必要,而應予駁回。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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