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79號聲請人 周松柏 聲請人 周世明 聲請人賴 周麗蘭 聲請人 周麗燕 聲請人 李繼立 聲請人 李泓璉 聲請人 李瑺玲 聲請人 李鳳茹 聲請人 周楊枝秀 聲請人 周佩珊 聲請人 周佩儀 聲請人 周添福 聲請人 周添裕 聲請人 周添富 聲請人 周淑茱 聲請人 周淑貞 代理人 余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瑞益 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周瑞益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㈡向「臺中市○區○○路○○○號」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退件之證明。
㈢向相對人最新戶籍所在地寄發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退件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