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鴻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七號請求返還房屋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零伍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土地公告現值236,269元×128.78平方公尺+房屋價值173,0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