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男民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者,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除釋明其聲請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外,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受命法官謝宏宗,於更審程序調查其偽造文書案件時,故意違反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不調查相關證人,認有偏頗等情;然查證據是否應調查,乃審判權之行使,如以不調查證據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無異對審判結果擅加揣測,況且聲請人於該案已到庭陳述多次,始聲請法官迴避,復未能釋明聲請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其陳述之後,按之上開規定,自屬不應准許,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凃裕斗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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