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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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11號原告 黃思維 被告 林崇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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