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楊景翔
被   告  林吳勤
      林皇毅
      林吳鐘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