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09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戴蘇秀容 債務人 戴喜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戴蘇秀容於民國(下同)81年05月27日邀同其餘
債務人戴喜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0萬,借款期間自81年05月27日起至101年05月2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4.255%),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134380元。
㈡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1份為證。
㈢然債務人戴蘇秀容應於每月2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
0年07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㈣又查戴喜慕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
及保證法律關係,應負保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