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9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焜元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焜元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同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戴焜元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財富,竟藉媒介色情營利之心態可議,惟念其僅國中畢業,智識水準不佳,家境勉強維持,及其所營規模非鉅、獲利亦非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