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資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緩字第2236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照相錄影機壹臺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資堯因犯妨害秘密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確定,於一百年七月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照相錄影機一臺(詳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號偵查卷第四頁,九十九年保管字第一六四八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照相錄影機一臺,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呈一份在卷可憑(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號偵查卷第三頁),且確係被告所有,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屬實(見九十九年度緩字第二二三六號執行卷第十三頁),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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