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辦理交接等事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65號上訴人即被告博愛國民住宅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永忠 被上訴人即原告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聰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65號辦理交接等事宜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