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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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法官郭貞秀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