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8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樹根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永傳
張樹旺 張月雲 張海浪 張煥杰 張炎停 張舜翔 張舜閔 陳木桂 陳建誠 何為昌 何榆宗 何雨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3,800元,應徵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崇道
法官夏一峯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怡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