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17號聲請人 邱揚勝 律師即被繼承人 黃美雀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二中關於「被繼承人 黃福財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黃美雀」。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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