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詹明輝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詹明輝(住臺中市○區○○里○○路○○○巷○○號3樓之1)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