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被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D(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2日106年度訴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郭韶旻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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