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陸許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陸許字第4號聲請人廣東道和投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冬 聲請人廣州帝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小紅 共同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之麟 間聲請准予認可大陸地區民事仲裁判斷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查本件標的金額如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書之「三、裁決」所載,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