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57號
原告 陳彥蓉
訴訟代理人 許博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瀚中 、 陳泊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