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告創靖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耿斌

被告梁耿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02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9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林育瑄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4,001元,及自民國

(下同)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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